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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后,成为了农业之神 张捷果然翻车了(六)

作者:怀疑探索者 分类:都市 更新时间:2025-03-26 17:48:12 来源:书海阁

写累了,现在总结。

张捷的文章,我随便扒一下就找出超过100个问题,而且是常识性的低级谣言。要是一个一个的予以反驳,我可没有那个义务。

请记住:你们认为张捷的文章“有道理”,那是因为你们的水平不够。我这样说,可能要骂我“不够谦逊”“太狂妄”了。但我是收藏了4800多个相关网页,请教了分子育种的80多个科学家,所以我就有这个底气。

如果你们也这样认真,你们是可以超越我的。

还是回来说张捷的问题。

张捷写的东西很多,很啰嗦,其错误的知识点也非常多,多达100个以上。我挨个去指正得写到天亮。

总体来说,他在这里面分为两类问题,一类是指这个科学上的“安全性”问题,还有就是他说的所谓的“资金”“专利”的问题。诸如什么所谓的六代,什么BT蛋白,什么有没有可能没有发现致癌物质,什么有没有新物种这种问题,这些在科学界早就解决了,而且解决了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年。只不过是张捷自己知识不够,他自己不知道罢了。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他对转基因的安全评估的根本原则是完全无知的。其实只要我们懂得安全评估的根本原则,就完全可以知道哪些是靠谱的,哪些是不靠谱的。

转基因安全性评估,包括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这两个方面的评估。关于安全评估的原则,它是有明确的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准则的。这个指南可以解决所有的这种安全性的问题。具体来说的话,就是两个原则,这个非常重要。

第一个就是个案评估。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转基因的个案评估是指对每一种特定的转基因食品或作物进行单独、细致的安全性评估。以下是具体解释:

评估原因:

由于不同转基因生物在基因插入、表达和功能等方面存在差异,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也各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所以需要针对每个具体的转基因产品进行个案评估,以准确判断其安全性。

评估内容:

包括对转基因生物的分子特性分析,如插入基因的来源、结构和功能,以及其在受体生物中的整合和表达情况;对宿主生物的特性分析,考虑宿主生物本身的安全性和食用历史等;对转基因生物的表型特征进行评估,观察其在生长、发育、产量等方面的变化是否会带来潜在风险;还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评价,涵盖毒性、致敏性、营养成分改变等方面的检测和分析。

评估流程:

通常由多个步骤组成,首先是资料收集,包括转基因生物的研发背景、生产工艺等信息。然后进行实验室研究,通过各种实验方法检测其安全性指标。接着是动物实验,观察转基因产品对实验动物的影响。最后,在必要时还会进行人体临床试验或长期的人群观察研究,以全面评估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的潜在影响。

通过个案评估,世界卫生组织旨在确保每一种进入市场的转基因产品都经过严格的安全性审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环境安全。

第二个就是实质等同。

特别是实质等同,就是我已经用大量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个转基因的产品,跟我原有的传统的品种是一样安全的,就解决了问题。那么怎么去证明转基因产品和原来的品种是一样安全的呢?很简单,我转了什么基因,对它的蛋白质的性状表达是完全搞清楚的。

比如,我们转入的基因,它分为不同的阶段,首先我转入的这个基因,基因的来源是什么,基因的产物是什么啊,包括可以做基因测序,所有做的准备工作是这些。如果说在这一步我都发现有安全隐患,那我根本就不用去转入这个基因。

在产生了新的转基因品种以后,还可以去做一系列的这个实验来验证它的安全性。

这样的实验很多,包括开始要做一个模拟的消化实验,后续还有针对哺乳动物的实验,这些都是可以来排除这些风险的,差不多需要600多个实验环节。

一般都会用10几乃至20几年的实验过程来检验其安全性。考虑到实验动物寿命比较短,实际上有的转基因产品在上市前,已经相当于做了上百年到几百年的安全实验。即使考虑到人类食用,科学家自己也吃了40年。在养殖场,喂养鸡鸭鹅也喂养了1000多代。如果真的有风险,仅在实验评估的早期阶段,就完全把不稳定的因素排斥掉了,后续实验是为了做进一步的验证。

对于张捷提出的所谓“法律”问题,我也再说几句。

他说的这个“法律”问题,他自己都不讲清楚,到底哪个法律欠缺,有哪个法律可能会影响到中国的这个竞争或者利益,他自己都搞不懂,一个字都没有建设性,搞得云山雾罩,好像很高深似的,实际上他自己就不懂。他根本不知道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也不知道哪些法律法规需要去重新制定。等于什么都没说。我国在转基因领域构建了极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涵盖了从研发、生产、经营到进口等各个关键环节,在安全性评估与监管方面,堪称全球典范,甚至在某些层面,已经远远超越了欧美国家。

在安全性评估上,我国建立了科学严谨的制度。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为整个转基因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依据此条例,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4个配套规章。其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历经多次修订,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分等级分阶段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其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需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评价从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确定,到基因操作对其影响类型的判断,再到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等级的界定,都有细致且科学的流程,确保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相比之下,美国主要遵循“实质等同原则”,实行以产品为基础的管理模式,更侧重产品本身是否存在实质性安全问题;欧盟主要采用“预防原则”,强调过程安全评价管理。而我国综合借鉴两者做法,既关注产品,也重视过程,对转基因生物进行全面、深入的安全把控,保障力度更为全面。

在生产经营和进口方面,同样有完善的法规标准。生产经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转基因植物品种选育、试验、审定、推广和标识等做出专门规定,严格规范转基因种子从研发到进入市场的全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着标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进口方面,农业部发布《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从进口审批到检验检疫,层层把关,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转基因产品流入国内。

谈及转基因知识产权保护,这与转基因产品是否拥有专利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但都至关重要。我国在转基因技术研发上成绩斐然,拥有相当的实力。转基因重大专项实施以来,建立起涵盖基因克隆、遗传转化、品种培育、安全评价等全链条的转基因技术体系,克隆具有重要育种应用价值的抗病虫、抗逆等性状的关键基因300多个,部分重要基因已开始应用于转基因新材料创制,打破了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基因专利的垄断,拥有众多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成果。

在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层面,我国构建了较为健全的体系。随着种业振兴行动的推进,一系列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修订,以及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研究制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方法,都在不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等配套规章的研究修订,健全了以植物新品种权为重点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对侵犯转基因知识产权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惩处,强化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如对反复侵权、侵权为业等情形的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在法律范围内从严惩处,切实维护科研人员和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

注:我这个人比较硬。刚刚有反对转基因的人给我留言说:你200到账了?我直接拉黑了这个狗屎人。

(写于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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