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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定河山 第一百七十五章 明年此日

作者:品涩居士 分类:历史 更新时间:2024-06-29 16:07:57 来源:书海阁

本朝初,大学士刘三吾、白信蹈担任会试主考,录取了以宋琮为首的五十二人,全是南方人。发榜之后,北方考生哗然,指责刘三吾、白信蹈是南方人,录取时偏袒南方人。太祖也认为这次录取偏袒,十分恼怒,立即命侍读张信等十二人进行复查。复查之后,又有人告发,说张信等人是在刘三吾的指使下,有意把不好的卷子呈送给皇帝审阅。太祖听了更加恼火,便把张信等三人处死。太祖亲自阅卷,重新录取了任伯安等六十一人。六月再次廷试,选取韩克忠为第一名,这些全是北方人。时称此次录取为“南北榜”或“春秋榜”。

太祖何以至此?盖因常定龙脉便在江南,为了笼络北方士族,自会在科举上给予诸多便利,此即目的性明确的政策倾斜。不仅仅是为了安抚北方士人,还是为了自己的政治平衡作考量。

仁宗时,又明确分为南、北、中三卷,在一百名中,南卷录取五十五名,北卷取三十五名,中卷取十名。并具体规定:南卷包括南京及苏、松诸府和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等省。北卷包括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中卷包括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凤阳、庐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以后虽然比例有些变化,但“分地而取”的原则始终没有改变。

此举虽然显得复杂,却又貌似很公平,实则不公平。

自秦楚以来,由于南方经济不断提高,社会安定,人民尚学,使得南方人在科举考试中开始占据了优势。在南方诸路中,仅两浙东、两浙西、江南东、江南西、福建等东南五路就有七千余人,占彼时进士总数的七成余。在录取人数一定的前提下,南方考取的人数多,北方相对就处于劣势,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北方士人的利益。

而本朝初,朝中的大臣更是基本来自于南方地区。为了抑止这种“危险”态势,太祖发动了大清洗,淮西集团势力在朝廷几乎被根除,而南方大臣也遭遇到了重大的打击。太祖打击淮西等南方官僚集团的势力,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其君权,维持朝廷的均势,必然会增加对北方士人的重用。

而科举考试是国家大规模选拔人才的关键,同时也是皇帝平衡朝廷势力的一种需要。在本朝初期,朝廷并未实行科举考试,选拔人才主要是通过察举。“洪武一朝,荐举重于科举,荐举盛于国初”。而察举是每个省都要向太学提供贡士、贡生,也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地域差距。洪武十七年,正式开始实行了科举考试。在科举恢复的十多年间,南方人一直占据了绝对的优势。

事实上,实行了南、北、中三卷之后,全国的录取依然还未达到平衡。但也确是客观让南方士子感受了朝廷的“恶意”,作为南方读书人,内卷原本就极为厉害,会试再分三卷取中,不就压缩了南方考生的录取名额了么?即便是中游的南方考生放在北、中卷也是必中的,却在南卷的内耗中被淘汰,上哪说理去?

但这已成定,非个人意志可改变的。南方士子要做的是,在三卷联合排名中霸榜,会元、状元、一甲不容旁落,否则就是失败。还别说,大定朝这百五十年来,除了状元两次“意外”花落别家,其余历科状元皆为南方士子。

佛曰不可说,道言三缄其口,儒家讲沉默是金也。

二月初八,金陵城,秦淮河畔,夫子庙旁,江南贡院前小广场,人头攒动,南京、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湖东、广东诸省两千举人尽聚于此等待检录,崇宁六年南京会试拉开帷幕。

两千余名考生为争一百六十个名额,势必要使出浑身解数拼力一搏。

会试分三场举行,三日一场,第一场在初九日,第二场在十二日,第三场在十五日,亦先一日入场,后一日出场。三场所试项目,四书文、五言八韵诗、五经文以及策问,与乡试同。

本朝初年,对应科举考试的考生入场的搜查比较宽。太祖曾说:“此已歌《鹿鸣》而来者,奈何以盗贼待之。”《鹿鸣》是《诗经》尔雅的第一篇,是贵族的宴会诗。《诗序》中说:“宴群臣嘉宾所用的乐歌。”乡试发榜后,各省均举行“鹿鸣宴”,宴请中试的举人。太祖的意思是说,参加会试的举人都是经过各省选拔出来的品学兼优的人才,应尊重他们的人格。所以,在洪武年间,会试搜查考生的办法没有实行。由于放松检查,考生作弊的现象时有发生;至仁宗朝末年,入场携带作弊物品的情况日益严重。仁宗皇帝始命添设御史两员,专司搜检,其犯者,先荷校(戴枷)于礼部前一月,仍送法司定罪。从此之后,搜查十分严密,甚至要解衣脱帽。对于这种矫枉过正的做法,沈德符在《野获篇·科场》中深表感慨:“四十年来,会试虽有严有宽,而解衣脱帽,一搜再搜,无复国初待士体矣。”

这当口,有辱斯文也是顾不上了,脱呗。

会试搜检与乡试大同小异,考生所带考具均有规定,如帽用单毡,鞋用薄底,砚台不得过厚,笔管不得镂空,食物必须切开等。会试,既有主考官及同考官,又有礼部官监试二人,在内御史,在外按察司官。会试,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

相对于乡试,搜检官显然是更“文明”些,毕竟这批举人中注定有不少人会成为“上官”,虽不致怀恨在心乃至秋后算账,但这脱衣之辱怕还是会记着的。稍客气些,相亲相爱一家人嘛。再者,到了会试,其实也不大可能去钻营舞弊,性价比不高,得不偿失啊,一旦发现,被打回原形,万事皆休矣。

”募善书者,蝇头书金箔纸上,每千篇厚不及寸,或藏笔管,或置砚底”,“用油纸卷紧,束以细线,藏粪门中”,“其场内供应人役,或预将文字埋藏号仓及出入处所或巧为传递,成外帘官与诸生认识馈送饮食”……此般怀挟小抄之人尽皆知,不可再用,东施效颦也。

“乙卯科监生沈同和,吴江人,在场两人代笔。太平县秀才杜应命作经文四篇,讲过银一百两。”

枪替这个就很好理解了,就是枪手,不过这又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找人直接替自己考试,其二,是买通考官将其他所雇之人和自己分在同一考场,替自己答题。前者比较困难,除非是双胞胎了,后者成功几率很大,而且有成功的案例。

冒籍这和某世的高考移民很相似,即不在本户籍地考试,而到他乡考试。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当时实行南北两卷,地区间差异很大,有人在本地考不上,去其他地方轻而易举的就能中,还有就是有的考生在本地劣迹斑斑就去冒籍去其他地方报名等,在此时这种情况很常见。

漏题一些考官将试题泄露给考生,提前做准备,即使在今天也出现过不少重大考试的是试题泄露的事情,这种事情更为常见,譬如“于休哉”。

割卷割卷又称活切头,“所谓‘活切头’者,以甲卷之面移作乙卷,移花接木是也。”具体操作办法是考生提前买通考场考场官员弥封、誉录官甚至是阅卷官等。他们将甲乙两份试卷的卷面割下来,再将私刻的假印加以检验,后将甲卷的卷面粘贴至乙卷之上,这样就使得甲乙二人试卷互换了。

明确考官的职责大定在前代防范科举舞弊的措施上,进行了完善,其中在科举考试官职的设置上比前代更多,而且有明确的职责划分,相当的严格。

搜检制度只要针对的是考场上最常见的怀挟,也就是携带小抄。会试场规规定,应试举于进入考场时必须解衣脱帽,接受监门军吏的严厉搜检。考生入场时,“上久冰冻,解衣露立,搜检军二名,上穷发际,下至膝睡,裸腹赤趾,防怀挟也。”所以说在当时搜身十分严格,想要夹带在这一关机会十分渺茫。

搜落卷制度为了防止阅卷官徇私舞弊,和防止一些真正的大才遗漏掉,还特意规定了搜落卷,以期从中发现真正的人才,当然了这些搜落卷之人选择的都是忠厚可靠之人,而且朝廷有规定:“议公平落卷。必参酌于各房,裁定与主考,须正备卷公评不如落卷,然后准中。”所以搜落卷在当时也算是一种防止舞弊的措施。

考官回避制度就像某世一些单位采取的措施,如果有亲属在这里工作,那就要采取回避措施,不予录取,在大定科举考试也是一样。

“令凡试官,不得将弟男子侄亲属入院,徇私取中,违者指实陈。”

如果考生和考官有亲属关系,那就应该回避,另外派考官别置考场进行考试,这就是所谓的别头试,就是防止考官和考生之间的舞弊。

而锁院制度这要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就是在考试前两天将考官锁于贡院之内,避免与外界来往通信。每场进题,考试官先行密封,不许进题官与闻,以致漏泄。

对于科举舞弊还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对怀挟者和帮助怀挟者的惩罚在搜身的时候如果考生被搜出来夹带轻则杖责,取消当年考试资格:重则发配边疆充军。同时,不仅对怀挟者本人处以重罚,而且对收受钱财为应考者传带怀挟物的官员也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令应举生儒人等,不许未熟三场初学之士,及外处人冒滥入试,亦不许重冒古今显者姓名,有即改正。仁宗皇帝便曾下令:“以后务分别侨旧,不许循情隐蔽,致伤风化。有逾前弊,许诸生人等即时讦奏,重治不宥。”

对于参与舞弊官员的惩罚对于参与舞弊官员的惩罚也有规定,太宗皇帝就曾下令,若有行贿受贿的行为,并且罪名属实的,应当从重处罚。

总之,一切都是为了营造公平公正的科举环境。

经过一番折腾,冯过终于来到号舍:玄字三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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